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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居住配套服务设施不得任意变脸

chengxiangjianshe】2018-10-12发表: 居住配套服务设施不得任意变脸
三部门联合发文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

    居住配套服务设施不得任意变脸

三部门联合发文 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北京市商务委、住建委、规划国土委日前发布《关于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

《通知》表示,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通知》要求凡是房屋规划用途标注为“商业配套”“其他商业服务”等,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转让前均需要到所在区商务委进行批准。

在转让流程方面,对于新建配套设施转让流程部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前,需经房屋所在地区商务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出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同意函”。开发建设单位凭同意函,到区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文章来自互联网 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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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xiangjianshe】更新:2018/10/12 2: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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